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