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