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