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二)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三)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四)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五)引进外来物种;(六)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