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具备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鼓励其他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安排上给予扶持。

利用湿地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