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