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