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