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