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配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