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对监测设施建设给予技术指导。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并符合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特大桥梁、大中型水库大坝;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主干线及大型交通、通信枢纽等城市基础设施主体工程;

(三)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设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保证监测数据的正常传输。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强震动监测数据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