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