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