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单位应当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履行资源综合利用职责,承担资源综合利用义务。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