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废弃物等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及未列入目录但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