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四)对城市垃圾、废弃物等的回收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及未列入目录但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构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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