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第十一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进行综合利用。本单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与个人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向依法成立的回收企业交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