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一条有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来源等信息,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