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和传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