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法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依法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