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擅自从事公共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