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不按照规范设置门面招牌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