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未硬化进出口道路或者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工地停工整顿或者禁止生产性车辆进出工地。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