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四十条有效燃气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燃气经营场所设置符合规划和技术规定;(二)燃气设施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保护范围内,无压占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无擅自取土、挖掘、钻探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三)燃气运输、储存和使用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