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计、制作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城市窗口地带、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二)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设立临时标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