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信息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计、制作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准确、简洁、醒目,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城市窗口地带、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涉外场所有规范的外文提示;(二)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设立临时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