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规范和标准第十七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容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二)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按照规定设置,不影响城市容貌;(三)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清洗、粉刷或者修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