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