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