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