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当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并重新提交审查。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