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协商代表提供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