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企业工会应当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开始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