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