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