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