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