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远程教育网、农村书屋、宣传栏等途径向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