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远程教育网、农村书屋、宣传栏等途径向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