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