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