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