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能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收集窃电证据。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有窃电行为,可能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