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