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科技专项资金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2%,县(市)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1%。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