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科技专项资金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2%,县(市)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支出的1%。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