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科学技术培训体系,加强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生产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发展生产技术队伍,培养实用人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