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推行科技副乡(镇)长和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配备农业技术人员,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综合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