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机构,推行科技副乡(镇)长和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配备农业技术人员,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稳定基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综合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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