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