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二)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