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