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培训的,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