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