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产权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补缺的,由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复、正位、补缺,所需费用由有关产权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