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拖延或者阻碍检查;(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